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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 节能

今天给大家分享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其中也会对上海 节能的内容是什么进行解释。

简述信息一览:

节能评估报告相关政策

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年综合能耗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200至500万千瓦时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综上所述,节能评估报告相关政策体系庞大,涵盖了法律、规划、政策、标准等多个层面,旨在通过综合性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推动能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些政策和法规的实施,对于提高能效、减少能源消耗、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 节能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节能评估报告并非所有项目都必须做,而是根据项目规模、类型以及所在地的具体规定而定。以下是具体分析: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必须经过节能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建设。

节能评估报告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规范涵盖了多个领域,为能源管理、节能改造提供了全面的指导和要求。这些依据旨在推动能源的高效利用,减少能源浪费,促进可持续发展。

节能评估报告及其常见问题,是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符合能源效率标准的重要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任何新建项目在申请审批或核准前,都需进行节能评估。若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相关部门有权拒绝批准或核准。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 节能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能评,即节能评估,是新建或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报批时必须提交的重要资料。根据国家规定,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3000吨标准煤或以上(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计算),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则需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上海市工业企业节约能源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修正)

1、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工业企业节约能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节能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市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包括市属工业企业、区或者县属工业企业、乡镇工业企业),以及中央单位和其他省市在沪的工业企业,均应当执行本实施细则。

2、用于节约能源的技术措施,宣传教育和奖励。”修改为:“超限额用电加价款,由市节约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用于节约能源的技术措施、宣传教育和奖励。”本决定自19***年8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工业企业节约能源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3、第五条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是全市节约能源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第二章 能源基础管理第六条 各工业企业应在厂长(经理)直接领导下,由一名副厂长(副经理)或总工程师负责分管节约能源工作。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200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为贯彻国家对能源实行开发和节约并重的方针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其主要内容和要点如下:目的与适用范围 目的: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 适用范围:城乡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部队、团体和个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蒸汽、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薪柴等。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强调了工业企业的能源使用原则,规定在工业建设过程中,需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可用性,并进行科学的布局,以提高能源效率。其中,生活用煤的利用被建议***取型煤化的方式,同时鼓励发展薪炭林,利用多种气源,推行集中供热,这些都是条例中提倡的节能措施。

关于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以及上海 节能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